
一、本規范適用于社會歷史類和自然歷史類博物館的新建和擴建設計。改建設計及其它類別博物館設計可參照本規范有關條文執行。
二、藏品庫區和陳列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大、中型館的耐久年限不應少于100年,小型館的耐久年限不應少于50年。
三、博物館設計建筑必須符合城鎮文化建筑的規劃布局要求,并應反映所在地區建筑藝術、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先進水平。
四、博物館建筑設計必須與完整的工藝設計相配合,滿足藏品的收藏保管、科學研究和陳列展覽等基本功能,并應設置配套的觀眾服務設施。
五、對古建筑的改建設計必須符合各項文物法規,保持原有建筑風貌,并應滿足防火、防盜等安全要求。藏品庫房以新建為宜。
六、博物館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,尚應符合現行的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(JGJ37)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,規范和規定。